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6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院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每等级奖励标准根据国家最新资助政策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三)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迷恋网吧、经常旷课等行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六)在上一学年内,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三、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
主 任: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
成 员:纪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双创学院院长、招生办主任、财务处处长
评审委员会:
主 任:学生处处长
成 员:学生处副处长、各分院书记、学生资助中心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二)各分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分院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组长:分院党总支书记
成员:分院领导、全体辅导员、教师代表2—3人
四、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每年9月30日前,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分院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分院评审小组要根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将初审结果在分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
(三)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五、助学金的发放、监督与管理
(一)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二)各分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三)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将情况通报全校,扣减或取消分院下一年度部分资助专项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质疑,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分院评审小组提出质疑。分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到质疑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质疑,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核。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名额分配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配的总人数,以及我校各分院的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比例予确定我校名额分配计划。
七、本办法第三次修订与2019年9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