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优助学
【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04-13 14:08 来源:学生处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7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的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参评学年学校一等奖学金。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6.学习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学习成绩达到学校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标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三)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没有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需修学分者;

3.有非因病缓考或补考课程者。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

成员:纪委书记、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招生办主任、就业办主任

(二)设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主任:学生处处长

成员:各分院专职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三)各分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

组长:分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

成员:分院领导、全体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四、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交《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需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各分院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及要求,根据评选名额1:1.5的比例确定候选人。由学校评审委员会组织候选人进行答辩,经投票差额评选,最终确定我校初审名单,并在分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需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各分院评审小组负责本分院的评审工作,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拟评名单,并在分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编制《普通本科高校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于每年规定日期前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分院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报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并对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将奖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奖励证书。

(二)各分院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评审制度,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三)学校对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本分院评定小组提出质疑。分院评定小组在接到质疑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复核。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复核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名额分配

学校将根据各分院二年级以上在籍学生数,综合考虑我校重点学科专业,确定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根据各分院二年级以上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计划。

七、本办法第三次修订于2019年9月,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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